
您好,我是2009年11月26日入职在一家公司工作,在2012年2月份之前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今年的合同是补签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当时我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这份已签的合同有效吗?
在此之前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四月起公司变相要我以《承若书》形式每月补助现金而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工作期间一直未付任何的加班工资,我可以以上述事实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吗?
在此之前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四月起公司变相要我以《承若书》形式每月补助现金而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工作期间一直未付任何的加班工资,我可以以上述事实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吗?

回答:
你好,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回复时间:2012-12-16 10:36:59
